已收藏,可在 我的资料库 中查看
您可能还需要

即期信用证的利与弊

从实务分析,即期信用证使开证人避免了高额港口费和市场变化的风险。但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,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,风险无疑是巨大的。

     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,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,风险无疑是巨大的。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种信用证,除存心诈骗外,从商业环节来说,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:

      一、部分开证申请人是转口商,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。

      二、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,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“空壳公司”,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,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 公司,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,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,使开证人除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。因此,他们一般要求“提单径寄开证人”,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。

      三、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,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,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,往往货已到港多日,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,由此产生 的货物压港,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。同时,由于市场变化较快,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,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。因此,开证申请人要求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,以便及时提货。

      从实务分析,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,即期信用证使开证人避免了高额港口费和市场变化的风险。但对受益人来说,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。因为,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,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,并经背书后,船公司和船代理便可给予放货提货,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。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证要求将1/3、2/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(外商),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提走货物,待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,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,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,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。

相关标签:

分享到:

--
评论
最新 热门 资讯 资料 专题 服务 果园 标签 百科 搜索

收藏

--

--

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