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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交单期看客户合作

由一个交单期与船期的问题引申出来很多,但是总的思想就是,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基础上,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能够通过自己的合理措施,为客户节省成本,这是长久合作之道。

      如果船期为5天,交单期可能并没有特殊规定,这样就是默认为21天,一旦交单稍有延误,货就会在港口放置很多天,以至于买方需要付高额的费用才能拿到货。

      像一些近洋运输,例如日本、韩国或者泰国,三五天或者九天左右就能到港,但是客户还是出于种种原因,如融资、资金流通紧张等原因,坚持使用信用证付款,就算是价格稍微高一些,也要信用证付款。

     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,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呢?这个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与客户的再次合作。或许有人会说,“管不了那么多,反正交单期长着呢,不用着急。”所以没必要把时间弄得很近,最后就会选择先做其他着急的订单或者单据。

      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,既然与客户合作了,就要考虑到双方再次合作的可能,不能一单后就不相往来。我们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,货物已经到港,你却迟迟不交单,如果真的产生了额外的费用,客户会蒙受损失,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尽量去考虑到客户的利益,而且尽量去保证自己的合作伙伴不用负担额外费用,这才是与客户长久合作之道。

      其实这种近洋的贸易,非要做信用证不是没有处理方法:

      1.申请免费的堆场,之前有申请过的最长达到14天,这样在到港14天内,不仅不会产生其它的费用,也保证了客户的权益;即使有时候客户不提出申请,我们也要主动要求货代申请,以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引起交单延误。

      2.信用证规定一份正本先行寄给客户,此时提单收货人是 to order of applicant bank,也就是意味着评开证行指示,而指示的意思就是:开证行指定由谁收货,也就是说买方给了银行钱,银行才会给他背书,去提货,没有银行背书,这份正本提单拿到客户手里就等同于废纸,因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,它必须承担对出口方的付款责任,如果到时候买方不来提货,它就可以卖给其他的客户,或者愿意购买这份提单作为流通的单据,也是通过背书来控制。

      另外在信用证里还要求如果买方拒付,必须要提交全套的提单,意味着只要他去提货,就要凭提单换取提货手续,提单就不会再在他手里,就不能提交全套,就不能拒付了。

      3.客户到银行申请提货保函,这个业务在香港和韩国非常多。但是也有些船公司并不是看到保函就会放货,他们可能会找到shipper确认,是否愿意给客户放货,需要出具保函给船公司,确认提单号,船名航程,对方出具保函的银行,联系地址,联系方式,并且声明,产生任何问题,由shipper自行承担。这就需要shipper配合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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